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