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