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八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