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所称废塑料加工利用,是指将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包括工业边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其他塑料制品、农膜等)及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各类废塑料等进行分类、清洗、拉丝、造粒的活动;以及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制品或成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