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