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