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