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