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