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名代理人,有关司局(单位)提出一名代理人,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