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局(单位)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日内转送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