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八、

八、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