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