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