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