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