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