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