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虚假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者不按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