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