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