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编剧授权书;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