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