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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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