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