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