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