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