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