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