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