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