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