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