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