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