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章 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付费频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运营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运营超过7天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5天的,视为终止。付费频道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