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开办付费频道的申请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日。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申请开办的机构作出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办付费频道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