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