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