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五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覆盖的总体规划,统一代理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