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