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