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