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