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