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