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