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