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应当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