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